(2015)祁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友粮、付红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张友粮,付红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2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所在地址祁东县洪桥镇石门路78号。负责人黄顺喜,行长。被执行人张友粮,男,1969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付红阳,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友粮、付红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友粮、付红阳应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8885.84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张友粮、付红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祁民督字第32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杨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