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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景香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香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65号原告景香粉,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景香粉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3月16日开庭审理,景香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景香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景香粉承担。审判员  张中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