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山东雷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边元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燕宋某,山东雷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边元升边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刑初31号自诉人宋海燕宋某。被告单位山东雷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诉讼代表人李莉李某,系山东雷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边元升边某,系山东雷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诉人宋海燕宋某以被告单位山东雷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边元升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自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自诉人宋海燕宋某所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宋海燕宋某对被告单位山东雷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边元升边某的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显营代理审判员  孙菲菲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