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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博兴县兴福镇佳永钢板经营部与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兴县兴福镇佳永钢板经营部,程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986号原告博兴县兴福镇佳永钢板经营部,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付园村中心小学北。经营者付家永。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博兴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明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兴县兴福镇佳永钢板经营部诉被告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兴县兴福镇佳永钢板经营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兴县兴福镇佳永钢板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博兴县兴福镇佳永钢板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范曙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