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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邹国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307号罪犯邹国聪,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国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邹国聪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国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12月表扬;2015年6月表扬;2015年12月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4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国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国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