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周书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195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周书海,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周书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文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9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周书海醉酒后驾驶鲁B×××××小型面包车,沿平度市平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岘镇驻地中百乐购超市门前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周书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周书海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书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