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治明与杨九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明,杨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张治明,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杨九利,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治明与杨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交纳了案款23888元,诉讼费460元,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