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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催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42号申请人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安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利,公司会计。申请人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7542338,出票日期:2015年6月11日,到期日期:2015年12月11日,出票人洛阳大华瓷业有限公司,账号673110010000000612,收款人洛阳泰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账号2550626986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昊图审判员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