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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饶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饶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24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宝益,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佩明,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饶佩明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阿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