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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盛和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海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盛和氨纶纱线有限公司,杭州中海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缪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52号原告张家港市盛和氨纶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李金良,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中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芬娥。被告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芬娥。第三人缪国庆。原告张家港市盛和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下称盛和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海纺织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海瑞公司)、第三人缪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和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海公司、海瑞公司、第三人缪国庆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和公司诉称,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原告分13次向两被告共T/R氨纶包覆纱57230.3公斤,共计货款1257066.6元。其中11张送货单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了被告中海公司,另外两张送货单的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了被告海瑞公司。截止2015年7月30日,两被告已付货款1130062.2元(其中以布抵款194433.24元),至今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7004.4元。2015年8月以来,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258780元及利息(从被告收到诉状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海公司、海瑞公司未作答辩。第三人缪国庆未作陈述。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至2013年6月29日期间,盛和公司向中海公司销售T/R氨纶包覆纱53.2478吨,货款共计1155080.56元,盛和公司向中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169451.60元,多开了14371.04元,后中海公司向盛和公司开具金额为14371.04元的增值税发票予以冲抵。中海公司已经支付货款885628.96元,另外中海公司以布抵款180062.20元,尚余89389.40元货款未予支付。另查明,2015年4月25日、28日,盛和公司向海瑞公司销售T/R氨纶包覆纱3982.5kg,货款金额共计87615元,海瑞公司已支付货款50000元,尚余37615元货款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发货单、送货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中海公司、海瑞公司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中海公司结欠原告盛和公司货款89389.40元、被告海瑞公司结欠原告盛和公司货款37615元,有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盛和公司要求被告中海公司、海瑞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海公司、海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中海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市盛和氨纶纱线有限公司货款89389.40元;二、被告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市盛和氨纶纱线有限公司货款37615元;上述两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盛和氨纶纱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90元,由被告杭州中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895元,被告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负担79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