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3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常文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449号罪犯常文德,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盘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文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以(2012)昆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官渡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二月二十三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在云南省官渡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官渡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警��匡露婷、白雪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允南、李莉英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代俊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常文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常文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数罪并罚、涉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常文德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常文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文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