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8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顺玲与徐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玲,徐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54-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玲。被执行人徐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民初字第565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瑶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瑶的银行存款14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