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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谭思国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44号罪犯谭思国,男,1957年8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谭思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对谭思国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7月3日本院以(2013)黔毕中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书,对谭思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谭思国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谭思国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思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2014.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2—2015.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思国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对罪犯谭思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