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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353号原告张,农民。被告罗,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井连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咸西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