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洒有苏与梁玉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洒有苏,梁玉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267号原告洒有苏,男。被告梁玉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洒有苏诉被告梁玉春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洒有苏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且无力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洒有苏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洒有苏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玉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福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