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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乔×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522号原告乔×,男,1981年9月9日出生。被告李×,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