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乔×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522号原告乔×,男,1981年9月9日出生。被告李×,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