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许萍与谷玮、刘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萍,谷玮,刘军辉,谷玄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许萍,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谷玮,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刘军辉,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谷玄昭,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许萍与被告谷玮、刘军辉、谷玄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发现被告谷玮、刘军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羁押于威海市看所守。本院认为,因被告谷玮、刘军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丽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