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103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魏晋文,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选择,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林,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2月24日,本院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兰七国征补字(2015)第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制被执行人搬出被征收的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本案中,强制执行申请书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名,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非诉审查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肖 荣审判员 谈临临审判员 赵丽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