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湖南中绿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绿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373号原告湖南中绿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芳。委托代理人苏亮梅。被告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绿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湖南中绿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玲代理审判员 罗 琼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瑛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