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候纪芝与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纪芝,许辉,夏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9号申请人:候纪芝,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新民村蔡岗7队22号,身份证号:340405196104140825。被执行人:许辉,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孤堆村许西村民组,身份证号:340121197810121611。被执行人:夏春梅,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孤堆村许西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0305130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夏春梅名下的位于田家庵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D16栋60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米 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