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10号马进忠、马尕女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进忠,马尕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康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进忠,又名来者不,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6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上湾乡瓜梁村瓜梁**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6月9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15日被康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康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尕女,女,1966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66********,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上湾乡瓜梁村瓜梁**号,系马进忠妻子。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6月9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15日被康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康乐县看守所。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康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康乐县麻山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湾乡瓜梁净水厂蓄水池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2年10月竣工并通水运行。2012年12月6日开始,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夫妇以上湾瓜梁净水厂蓄水池渗漏,致使房屋多处墙体挑檐开裂,成为危房无法居住为由进行上访。为此2012年12月7日,康乐县水务电力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就马进忠反映的水厂道路水泥硬化路面上大量溢水事实到现场进行核查,认定路面溢水属于冬季积雪融化所致;2013年3月28日,康乐县水务水电局同康乐县住建局、广电局、上湾乡政府和瓜梁村委会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就马进忠反映的住宅屋后墙挑檐裂缝一事进行了现场勘验论证,认定为墙体裂缝属砌筑通缝所致。马进忠反映的水厂办公室后面水泥大板墙有透水,系净水厂办公房后墙预留的通气孔正常排气所致;2013年4月24日,康乐县县政府组织县政府办、信访局、水务局、公安局、人饮管理局、上湾乡政府、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调运挖掘机械在马进忠住宅与净水厂之间的农路上,开挖了长16米、深1.5米的沟槽一道,未发现任何渗水迹象,马进忠在鉴定结果上签字认同,对此现场情况进行了全程摄像记录;2013年4月28日,县上又邀请临夏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临夏州水电局工程质量监督站水利工程专家对净水厂的两座500㎡清水池进行了质量评定,评定结果为:净水厂蓄水池建设程序合理、施工规范、运行良好、质量合格,无任何渗漏现象。并由相应单位均向马进忠、马尕女作了答复。2013年11月12日,康乐县水务水电局以康水电发[2013]235号文件关于马进忠反映瓜梁净水厂渗水一事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对马进忠上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瓜梁净水厂清水池工程建设程序合理、施工规范、质量合格、运行良好,马进忠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访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14年1月7日,康乐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康信访复查字[2014]1号《康乐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作出复查意见:维持县水务水电局做出的《关于马进忠反映瓜梁净水厂渗水一事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康水电发[2013]235号)。2014年10月1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以临州府信访复核字[2014]1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决定:维持《康乐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康信访复查字[2014]1号)的意见,本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马进忠、马尕女均不同意上述答复,继续到县、州、省、京各部门进行缠访,马进忠进京上访18次,赴省上访23次。马尕女进京上访16次,赴省上访4次,其中马进忠、马尕女携儿媳孙子共8人进京上访5次。期间马进忠、马尕女伙同家人在县政府院内搭设帐篷,无理取闹长达十小时之久;马进忠、马尕女携儿媳孙子共8人到国家水利部机关门口哭闹缠访,在地面铺摆信访材料,辱骂水利部工作人员,与保安人员及辖区警察发生冲突并冲入机关大院;在国家水利部机关大门缠访闹访,并在机关大门口堆积柴火架火;马进忠、马尕女携儿媳孙子共8人在北京市中南海东红墙侯检区抛撒上访材料;无理要求赔偿17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县、州、省、京多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告人马进忠因非正常上访闹访先后被共安机关行政拘留3次,被告人马尕女被行政拘留7次。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说明及答复70份,证明了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到临夏州、甘肃省、北京多次非正常上访被接回以及康乐县水电局答复的基本案情;2.证人证言证明了瓜梁净水厂清水池工程建设对二被告人居住地的隔壁邻居均无任何影响;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二被告人非正常上访的事实;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明了对康乐县瓜梁净水厂及马进忠、马尕女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了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进京闹访的视频及被审讯情况。据上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夫妇以上湾瓜梁净水厂蓄水池渗漏,致使自家房屋多处墙体挑檐开裂,成为危房无法居住为由到省、州、县及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经临夏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临夏州水电局工程质量监督站水利工程专家对净水厂的两座500㎡清水池进行了质量评定,评定结果为:净水厂蓄水池建设程序合理、施工规范、运行良好、质量合格,无任何渗漏现象。相关部门将此结果答复二被告人并终结信访事件后,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仍然无理缠访闹访,索要巨额赔偿,并多次到省、州、县并进京继续进行非法上访闹访,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进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马尕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以事实认定不清,自己没有犯法,要求给予赔偿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无理缠访闹访,索要巨额赔偿,并多次到省、州、县并进京继续进行非法上访闹访,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被告人马进忠、马尕女的上诉理由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