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明均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57号罪犯李明均,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李明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李明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李明均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2014.5、2014.6—2015.5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均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