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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蒋成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252号罪犯蒋成才,男,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成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蒋成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蒋成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成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7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罚金4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成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成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