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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香兰与北京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香兰,北京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香兰,女,1963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娜,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2号迤北。法定代表人牛丹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法定代表人于天恩,副董事长。上诉人韩香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香兰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香兰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香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997元,由韩香兰负担15927元(已交纳),北京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999元,由韩香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