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229号原告田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周万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