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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229号原告田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周万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