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星与赵美英、庞恒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赵美英,庞恒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511号原告张星,男,汉族,打工。被告赵美英,女,汉族。被告庞恒彬,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与被告赵美英、庞恒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星负担。审判员 朱玉红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