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冯中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冯中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中跃,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瑞莱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冯中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双方自行进行协商。对此,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