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72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栖霞市某某汽车修理厂与烟台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某某汽车修理厂,烟台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722号之八原告栖霞市某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厂长。被告烟台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某某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烟台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栖霞市某某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烟台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栖市农商银行的存款: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栖霞市某某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栖霞市商银行的存款220000元,在冻足此额前,停止对烟台某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支付此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