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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丁振启与张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振启,张俊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振启。委托代理人:王瑞生,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俊英。委托代理人:周鸿昆,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丁振启因与被申请人张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廊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振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希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