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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忠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6号申请人朱忠红与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9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忠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羊路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