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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石佳新、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佳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靖媛,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佳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负责人夏捷,行长。原审被告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佳新,经理。原审被告王靖媛。原审被告李娟。上诉人石佳新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应为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或者依照合同、单项协议行使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贷款人,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