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叶枝安与钦州市德邦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枝安,钦州市德邦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79号原告叶枝安,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李登复,钦州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钦州市德邦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公路钦州港高速公路入口附近汇航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卜建毅,董事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南珠东大街19号13层。负责人韦春杰,总经理。原告叶枝安诉被告钦州市德邦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枝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枝安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00元,由原告叶枝安负担。审判员 何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