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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97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瑶族,无业。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毅,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7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建强街19号门口一空地处开设赌场,以“赌纽扣”的方式公开聚众赌博,并聘请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为赌场望风、负责下注等工作。2012年7月28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黄某、何某、梁某的证言,同案犯罗锦超、黄某、罗某乙、罗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积极参与,与他人分工配合开设赌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显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