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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陆世祝与曾练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世祝,曾练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683号原告陆世祝,女,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邓来祥,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曾练刚,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营业场所:中山市古镇华廷路灯都华廷A型10号D19卡商铺。负责人杜玉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世祝诉被告曾练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世祝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来祥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世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00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陆世祝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艳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