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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建珠与尹彦会、微山红英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珠,尹彦会,微山红英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财保9-1号申请人李建珠。被申请人尹彦会。被申请人微山红英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申请人李建珠与被申请人尹彦会、微山红英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鲁0826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尹彦会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小型轿车一部予以了查封,现因申请人李建珠与被申请人尹彦会、微山红英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建珠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尹彦会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尹彦会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