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房泽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泽平,咸宁新世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房泽平。被执行人咸宁新世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世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清,系新世天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房泽平申请执行新世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新世天公司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承建开发的书苑小区第6楼2单元1001室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销售。且在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咸宁新世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书苑小区第6号楼2单元1001室号房屋。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