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键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键,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键,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王键因与被上诉人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6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韩耀斌、朱玥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磊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11月25日,在西三旗桥下,王键为归还高利贷向李磊借款26000元。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所以只有口头约定。2014年1月3日,李磊向王键索要借款,王键补写了借条。后李磊多次向王键催要借款,王键均未返还,故李磊诉至该院,请求判令王键返还李磊借款26000元,承担该案诉讼费用。李磊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欠条;2、工商银行交易明细;3、手机短信截屏照片。王键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李磊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的约定,王键返还借款26000元的条件及时间是李磊将阳光雨露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全部归还后3个工作日内,到目前为止李磊未将阳光雨露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原件返还给王键,因约定还款的条件未达到,故王键不同意偿还借款26000元。王键未向该院提交证据。经该院庭审质证,李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作为该院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李磊向该院提交的证据3缺乏证明力,该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王键向李磊借款26000元,并于2013年12月29日补写欠条:“王键从李磊处借款2万6千元,待李磊将阳光雨露汽车服饰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全部归还王键后3个工作日内将2万6千元归还李磊。注:阳光雨露汽车服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雨,阳光雨将公章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委托书交与李磊办理阳光雨与欧德宝汽车城欠款纠纷一事(李磊称至今未办理成功)。现要求李磊将全部文件原件归还。(因双方原先未做借款及资料的收取手续特补此欠条)本欠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王键在欠条上签名。此后,王键通过快递将该欠条邮寄给李磊一份,另一份自己保存。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磊与王键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案关键证据系王键出具给李磊的欠条,该欠条系王键单方签名后通过邮寄交给李磊,欠条上关于“王键从李磊处借款2万6千元”的内容是王键对之前已发生借款的认可,此部分该院予以认可。关于“待李磊将阳光雨露汽车服饰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全部归还王键后3个工作日内将2万6千元归还李磊”一节,该院认为该条件系王键单方提出并签名确认,但没有证据证明李磊亦对该条件认可,故王键以此条件未成就拒绝还款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认可。对于李磊请求判令王键返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王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磊借款二万六千元。王键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为了让李磊归还阳光雨露汽车服饰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材料,王键才向李磊借款。关于归还相关材料事宜贯穿于欠条首尾,王键对主要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李磊也承认拿到相关材料,可以认定欠条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仅认可欠条中属于李磊权利的内容,而否认属于李磊义务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磊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李磊承担。李磊针对王键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与一审中的意见一致,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前述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尽管欠条中约定“待李磊将阳光雨露汽车服饰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全部归还王键后3个工作日内将2万6千元归还李磊”,但未明确作出诸如“如李磊不归还相关材料,王键无需偿还借款”的约定,且从欠条的前后文表述来看,双方关于王键应当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清楚,故李磊不能归还上述材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王键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偿还借款。综上,王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王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王键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代理审判员 朱 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