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彦祥与兰文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祥,兰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吴彦祥。被执行人兰文志申请执行人吴彦祥与被执行人兰文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吉前执证字第57号执行证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吉前执证字第57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