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与庞茂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庞茂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63号原告: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亨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庞茂法,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茂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