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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3民初12号原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莲、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张志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的父母也过多的参与到我们的生活中,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王某乙辩称,我同意离婚,主要是原告的过错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现在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价值为9928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半个月后依照习俗举办婚礼。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家庭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被告与2015年4月份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实。另被告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原告应当予以返还,分别为:彩礼30800元、衣服款29800元、金首饰(手镯、项链、耳环、戒指)价值21520元、订婚衣服款1000元、见面礼金1580元、迎娶上、下车钱1680元、喜糖及喜房布置1300元、份子钱7000元以及被告获得的赔偿款3500元,以上合计价值98180元。并提供销售发票、事故认定书、低保证、2015年6月12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喇某及王某出具的证明、任某甲的答辩状证实。原告提出对彩礼30800元、衣服款29800元、金首饰、订婚衣服款1000元、见面礼金1580元无异议。对迎娶上、下车钱1680元、喜糖及喜房布置1300元不清楚。对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赔偿的3500元以及7000元份子钱(被告当时作为工资交给原告)已经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另被告所提供的庭审笔录中的证人均为其亲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对其证言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低保证没有发证日期,不能证明其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被告现在已经购置楼房,生活并不困难。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与理解,2015年王某乙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未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一直未和好。现原告任某甲再次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当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之间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给付的财物数额较大,客观上导致了家庭生活困难。原告应当就彩礼30800元、衣服款29800元、金首饰21520元适当返还。订婚衣服款1000元、见面礼金1580元应属于赠与范围,不予返还。对迎娶上、下车钱1680元原告表示不清楚,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喜糖及喜房布置1300元是举办婚礼的实际支出,并非给付原告个人的财物,份子钱7000元以及被告获得的赔偿款3500元已经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原告任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乙彩礼款人民币574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娟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某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