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同军、李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同军,李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843号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绪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士峰,男,汉族。被告:李同军,男,汉族。被告:李道军,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同军、李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