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法执字第02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牛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尹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2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尹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牛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牛某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牛某所有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