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勤英、王銮娣与刘宝勤、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勤英,王銮娣,刘宝勤,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277号原告叶勤英。原告王銮娣。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月军、郁正荣。被告刘宝勤。被告马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勤英、王銮娣与被告刘宝勤、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勤英、王銮娣撤回对被告刘宝勤、马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金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