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范春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范春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责人:陈德棉,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蜜,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范春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诉被告范春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春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撤回对被告范春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72.07元、鉴定费人民币4160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0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 铮人民陪审员 秦 自 民人民陪审员 冯 建二○一六年 三月 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泽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