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陶庆刚与陶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刚,陶丰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40号原告:陶庆刚。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丰年。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陶庆刚与被告陶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需向被告陶丰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