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23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更,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湘0102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更在长沙市芙蓉区壹号公馆一楼,因形迹可疑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荷花园派出所民警盘查。民警从其右边裤口袋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白色晶体1包(经称重,净重47.98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黄更2015年10月26日的新鲜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黄更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赵琪。赵琪于2015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指认毒品及称量照片、芙蓉分局涉案毒品集中保管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黄更的供述。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净重47.9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原审被告人黄更上诉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有立功表现,原审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和采信证据均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7.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上诉人黄更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黄更提出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有立功表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更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赵琪,不属于立功,该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原审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量刑适当,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璠审 判 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何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