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行民一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任某甲、任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2182号原告崔某,女,2015年10月17日病故。委托代理人张四六,农民。被告任某甲,农民。被告任某乙,农民。被告任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病故,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