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民一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任某甲、任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2182号原告崔某,女,2015年10月17日病故。委托代理人张四六,农民。被告任某甲,农民。被告任某乙,农民。被告任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病故,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