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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军,梁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军。被执行人梁瑞友。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张富军申请梁瑞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梁瑞友应支付申请人张富军案款141550.0元,承担执行费2023.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15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瑞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双执字第1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桂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