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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太来因与被申请人王平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太来,王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太来,男,汉族,1936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平,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王太来因与被申请人王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太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平提交的署名王太来的声明不属实,购房款不是王平出资。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王太来申请再审称王平提交的署名王太来的声明不属实,购房款不是王平出资,但其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本院对该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根据《郑州市蔬菜副食品公司公房出售意向书》、购房款收据、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王太来2007年1月20日署名的声明,结合诉争房屋自建成至今一直由王平居住使用的情况,判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197号院1号楼1单元40号房屋归王平所有并无不当。综上,王太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太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