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端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端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03号罪犯廖端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2004)德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端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50000元(未赔偿)。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以(2005)川刑复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0年4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廖端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端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端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端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